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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2025年6月13日公告日期:2025年6月10日一、重要声明与提示《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


炒股杠杆平台安全吗 科综增强: 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 年 6 月 13 日      公告日期:2025 年 6 月 10 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 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指数代码:000680)。上证科 创板综合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组成指数 样本,并将样本分红计入指数收益,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 券在计入分红收益后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 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 度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 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二、基金概览 资基金 份 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监许可【2025】939号 中,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30日,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30日。 个工作日。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 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535,792,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 所有资金已于2025年6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专户。 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6月5日获得书面确 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定书【2025】133号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示的相关内容。 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6月6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5,87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91,245.23份。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6月6日,基金份额合计为535,792,000.00份,机构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32,744,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6.11%;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3,048,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3.89%。      (三)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6月6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             唐凤跃            5,200,000.00           0.97%        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          4,210,000.00           0.79%        公司-思勰投资安欣九        号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3,000,000.00           0.56%        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山东省天惠食品集团有          3,000,000.00           0.56%             限公司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任公司3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 资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 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 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 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 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 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公司共有858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53人、硕 士学位616人、学士学位175人、其他14人。   咨询电话:400-600-88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 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 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龙昌伦先生,硕士研究生,11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国籍。曾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从事量化研究 工作。2015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股票投研体系。2017 年6月22日至2020年5月14日任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2日至2021年11月25日任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6日至2021年10月27日任嘉 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12日至今任嘉实 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0日至今任嘉实 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26日至今任嘉实量 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4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增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6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24日至今 任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2月24日至今任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 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A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6月5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尚可先生,博士研究生,5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 国籍。202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研究员。2024年1 月11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11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至今任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4月29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9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4月30日至今任嘉实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5月22日至今任嘉实中证诚通国企 数字经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5月27日至今任 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730.2281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 公司,于1990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年4月9日领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1991年5月26日正式开业。1994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 公司改制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1997年6月,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1999年3月,公司更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 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12月7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年7月,公司吸收合并信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年6月, 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年6月,公司发行的GDR在伦交所主板 市场上市交易。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 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 导向的组织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 方位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 金融集团。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6年为B类BBB级,2017年为A类 AA级,2018年为A类AA级,2019年为A类AA级,2020年为A类AA级,2021年为A 类AA级。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 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 占比100%,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 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 始终坚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 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 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 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 定,秉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 方面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总裁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 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 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 标、基本政策、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 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 的最高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具体负责 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 风险管理工作。在主要业务部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 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 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合规法律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 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 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查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并督促其改进。各 部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测与控制、事 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内部合规岗位、内控检查 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在合法合规、 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 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 计核算、监督和内控、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 开展的各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 结算备付金账户、合理的账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 部多层级监督检查机制、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安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 资产安全风险;(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 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透明化运作等措施 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3)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制、 复核监督机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 清算风险;(4)通过明确指令处理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 划款指令审核机制、监控资金变动机制、人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 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险;(5)通过协议约定估值方法、信息传 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账机制、会计资料管理 调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估算错误风险;                                (6) 通过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原始账簿数据 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披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蔡晓慧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 下: 项     目                       2025 年 6 月 6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91,492,722.1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44,406,715.64     其中:股票投资                                    144,406,715.64        债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其他资产                                                29,099.86 资产总计                                           535,928,537.6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7,340.29 应付托管费                                                1,468.06 应付交易费用                                                      - 其他负债                                                14,234.80 负债合计                                                23,043.1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35,792,000.00 未分配利润                                   113,494.46 所有者权益合计                             535,905,494.4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535,928,537.61 基金份额总额(份)                           535,792,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1.000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资产的比                                                例(%)        其中:股票                  144,406,715.64    26.9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合计                     535,928,537.61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2,621,772.68      21.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679,737.42       5.3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244,800.82       0.4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60,404.72       0.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4,406,715.64       26.95        无。        无。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        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无。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无。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无。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无。    无。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刊登《嘉 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 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 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 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上证科创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 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 予以更新和补充;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11)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 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 动提供便利;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 理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等相关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证券经纪商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 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 结的股票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8)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 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2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2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 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7)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见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 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 容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 见截止时间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率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 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 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等);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 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上,结合增强型的 主动投资,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标的指数,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值。本基金力争在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6.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以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为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上,结合增强型的主 动投资,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标的指数。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为标的指数,运用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参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其权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并按照 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力争控制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跟踪偏离度。   (2)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主要利用全市场多因子选股模型,在保持 对基准指数紧密跟踪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对基准指数长期超越。   增强策略由风险模型、Alpha模型以及组合优化构成。   风险模型:基于中国股票市场特性,通过风险预测和对主动风险敞口 的控制,如市场、行业和风格等,力争将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 围内。   Alpha模型:基于量化模型构建选股策略,从估值、成长、营运质量、 动量、流动性等多维度刻画股票特征,选取最具投资价值的个股。量化投资 团队对各维度因子进行持续跟踪与深入研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背后的驱动 机理,在市场状态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及时对模型做出调整,力争实现模型的 长期有效。   组合优化:综合市场交易环境和交易成本,运用组合优化器将风险模 型和 Alpha 模型相结合,既控制了相对基准指数的各类风险,同时也能充 分发挥 Alpha 模型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有效实现预期投资目标。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 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 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力争构造 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 货等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 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 股票期权投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深入分析与 研究,重点选择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并在对应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同 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 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 修正和转股意愿。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 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 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 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第(8)、(15)、(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即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 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 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别估值。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行。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 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券经纪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营业时; 值时;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 露。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该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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